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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6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饲养、屠宰没有免疫标识动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二)运输没有免疫标识动物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罚款;(三)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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