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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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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且定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预付款(具有担保性)。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且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按照约定应当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和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适用定金罚款。如果交付或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则不会发生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定金只能作为预付款或损失赔偿。
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具有预付、担保和惩罚三种功能。给付定金的一方式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之为定金接收方。接收方违约时,定金须双倍退还给付方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正常履约后,定金应抵做相应的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根据法律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惩罚和担保的功能,仅拥有预付功能,而且“订金”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时,给付订金方可以要求退款。 2015年6月22日,上海55岁的吴大妈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求助,原因是她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认购了一套该开发商某项目一套86平米的房子并预付了2万元的定金(请注意,这里是“定”),并约定在半个月内交清所有首付款。3天后,吴大妈另有打算,取消了买房的想法,打算要回定金,却被开发商拒绝。 2015年11月份,成都王女士参与某开发商的开盘前的认购活动,认缴2万,开盘后可抵5万元。王女士签完认购时时明确写明“认购订金2万元”,后来开发商由于其他缘由推迟开盘,王女士要求退回认购订金,开发商同意退款。 在这里,我们看出两个案例的结果截然不同。上海的吴大妈要求退回“定金”被开发商拒绝,而成都的王女士要求退回“订金”却十分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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