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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已经存在的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需做某项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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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极大的相似性,其中尤以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像。实践中往往在对二者进行区分时存在错误。目前存在一定的区分标准,包括:①以合同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作为区分标准;②从合同解除权和留置权方面进行区分:③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无法区分时,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①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足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④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而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⑤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2、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作、修理等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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