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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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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按时支付工资,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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