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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程序及流程是怎样的

2021-10-20
1、通报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报。(1)投保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部门报案(2)内勤报案后,要求客户立即填写投保情况《业务投保登记表》(电话、传真等通报由内勤代理)(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证明书和保险单号码立即查阅保险单复印件和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和附表。查阅保险费的收费情况,财务负责人在保险费的收据(业务和统计联)的复印件上确认签字(特约支付必须附上协议书和约定)(4)确认保险目标在保险有效期内或保险前的特约支付,要求客户填写保险立案查询表,立案(电话、传真等通报,检查负责人要求客户填写),按通报顺序编写立案号码的请求书(5)发行。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行相关索赔证明书,通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通报,由检查人员负责)(6)通知检查人员,报告损失状况和危险场所。2、调查定损(1)检查人员在接受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和检查(受损目标在地检查,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2)向客户提供相关文件(3)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车辆保险的陪同程序是什么3、在审查请求书上签字(1)营业部,各保险分公司内勤人员审查客户提交的请求书,向客户说明手续不完整的需要补充的证明书返还给客户,证明书完整的请求书应在保险报告书(请求)书(一式二联)上签字后,将黄色联合返还给被保险人(2)整理请求书和保留的资料后,交给生产保险部的请求科。4、理算审查(1)赔偿科经营者收到内勤提交的资料后审查,文件手续完善的,必须在交接书上签字(2)所有赔偿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结算,向赔偿科负责人进行审查。5、审查(1)财产保险部权限内赔偿案由主管索赔经理审查(2)超财产保险部权限逐级报告。6、赔偿结束(1)赔偿科经营者完成审查手续的赔偿编号,将赔偿收据和计算书交给财务计划金(2)财务赔偿确认后,除了支付收据和计算书的红色联系外,其馀的都会回收。

相关法规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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