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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本来就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其存续期间,其民事责任都是由总公司进行承担,同理,分公司注销之后,其权利也将...
1、分公司注销后责任由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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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本来就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其存续期间,其民事责任都是由总公司进行承担,同理,分公司注销之后,其权利也将收回总公司,义务也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本来就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其存续期间,其民事责任都是由总公司进行承担,同理,分公司注销之后,其权利也将收回总公司,义务也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注销后责任由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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