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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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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一,客体条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客观条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条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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