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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1-10-31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一,客体条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客观条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条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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