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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是符合二胎政策的,所以可以再要二胎,但是相关手续办理还是要到当地的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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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应某与洪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婚生女应红枝(化名)随洪某生活。2013年2月,洪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再婚,洪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曹某的姓氏,即将“应红枝”变更为“曹红梅”。2013年9月,应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洪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洪某的拒绝。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评析: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一、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女方不要的话,由男方抚养,女方需要承担抚养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只要符合这3种情形,单独再婚夫妻就可以享受到‘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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