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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要看情况。如果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能顺延,...
可以要求支付延迟履行金的,迟延履行金应从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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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由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之一为国有企业,该国企拖欠别人债务(该笔债务不在原企业带入新公司的债务之列)是发生在1998年,该国企根据所在地国资局、体改委的批准文件(包括改制方案、带入新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务偿还方式等内容),以其优质资产同其它股东于2002年组建新公司。原债权人将该股东作为第一被告,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所欠债务。法院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实施)第七条为依据,判决我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连带责任)。 请您予以解答分析!
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要看情况。如果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能顺延,可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一,关于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当事人提出的三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如果法官具有拖延办案的行为的,属于违法。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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