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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一为国有企业, 其他股东之一为国企拖欠别人债务, 可以起诉?

2022-05-06
我公司是由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之一为国有企业,该国企拖欠别人债务(该笔债务不在原企业带入新公司的债务之列)是发生在1998年,该国企根据所在地国资局、体改委的批准文件(包括改制方案、带入新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务偿还方式等内容),以其优质资产同其它股东于2002年组建新公司。原债权人将该股东作为第一被告,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所欠债务。法院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实施)第七条为依据,判决我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连带责任)。 请您予以解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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