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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慢行使过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债权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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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慢行使过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债权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者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的行使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题,那么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既可以分别对不同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则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名义常常和责任挂钩,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应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三)债权人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排除了非诉讼方式。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先前已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对代位权行使方式亦不产生拘束力。 (四)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一项权利的一部分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就不能对该项权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实现其债权,则不得对债务人的他项权利行使代位权。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项权利。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一定的代位权,但同时也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因此规定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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