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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一般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来认定。 2、对于无效的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3、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到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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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由过错方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合同无效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2、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点是具有违法性、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是当事人去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审判机构不轻易主动认定合同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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