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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2、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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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指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容留卖淫罪司法解释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容留卖淫罪司法解释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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