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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该全部返还。例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购买未满五的经济适用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经济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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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租,定金是不退的,如果确定租房了,一般是作抵扣中介费处理的。 2、但是定金一般都是可以抵扣其它费用的,不能单独收定金,否则就是违规收费,可以投诉的。租房交付订金后反悔,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约定承担责任并合理维权,但无权扣押房东的房屋钥匙,而且作为产权人,房东也有权利重新更换门锁。
你的情况与下面的案例情况有一点不同: 买房遇降价,付了定金,购房者却想毁约。此后,购房者葛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告上了法庭,谎称“被限购”,中介未尽告知义务。日前,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葛先生最后决定撤诉。 2011年7月,葛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别墅,价值500万元。中介作为居间人,葛先生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万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但让葛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房价就开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恼,但因之前有约在先,如果违约就要自行担责。但眼看房价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为由,违反了房屋的“限购令”政策,要求房主退还定金。 葛先生称协议中载明:“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甲、乙双方在得知的一个月内向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葛先生的理由却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绝,李女士表示,2011年2月,无锡市出台了“限购令”政策。双方在交易时,葛先生已经明确提出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此套房子要过户到他人名下,显然是知道房屋调控政策的。现葛先生违约在先,理应是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 “我已有两套房屋,中介在促成交易时应先审查我名下房屋权属情况。”葛先生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买卖居间人应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失了10万元定金。为此,葛先生将矛头对准了中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赔偿10万元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明确表示,葛先生签约时提出房屋的产权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促成交易。本来买房就存在风险,房屋降价是不可以预见的,现葛先生却因为自身的损失,谎称“被限购”,要求解约是不合理的。 在与葛先生多次交谈后,法官表示,首先中介方履行了居间义务,协议中亦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的条款。当时“限购令”已出,公民有义务对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主动去了解和学习,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葛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有10万元的损失,要求中介赔偿是不合理的。再次,如果葛先生认为房主违约在先,可起诉房主要求其退还定金,但由于诉讼标的较大,葛先生需先自行承担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最后,葛先生在法官的释法下,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买方反悔购房定金不能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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