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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你这个问题比较笼统,只能分情况剖析,这是一个宅基地问题。既然房产是你的那么宅基地一定是你的,这是地随房走原则的体现。生产小组不同意是阻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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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如下:发布征地通知;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制定一书四计划并报审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定补偿安置计划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有关计划并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并交付土地。
可以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申请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补偿标准本身可以直接作出裁决。2、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虽然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可以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行政复议。在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还将审查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也是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因此,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程序比较专业,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发端管辖,这样满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原则。《》中第34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猜想。从法律层面上讲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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