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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2021-11-19
可以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申请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补偿标准本身可以直接作出裁决。2、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虽然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可以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提出行政复议。在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还将审查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也是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因此,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程序比较专业,还是希望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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