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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所获利益如果超过一定数额,且拒不退还的,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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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1年3月,吴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内容为:由杨在同年底前偿还下欠吴退厂款9.3万元并从99年2月3日起计息1.5%至还款日止)起诉称:98年12月30日杨将其监利房产非法赠与张,是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张、杨之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张、杨辩称:①调解款已还,吴、杨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损害事实并不存在;②转房在前(房证98.12.30)还款计划成立在后(调解书99.4.5)③转房实为抵偿,况且杨在转房后的当时还有新购房产19万、经营的砖瓦厂18万足以偿债,毫无恶意串通事实(吴经手转卖,房产、砖厂均在本省的外地区);④吴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时效。-------------提交证据有:1、99年9月30日吴收杨款9.8万余元收条与证人(年号)证词;2、98年12月30日张、杨抵房协议与过户房证;3、99年元月22日赠与申请与赠与附件抵偿说明;4、98年9月与2000年3月杨尚有房产买卖合同;5、99年3月21日杨转卖砖厂法人变更合同(吴为中介人签名);6、庭审中吴自述:98年8月起,知道抵房之事,99年元月抢了张的房证交法院冻结至调解后归还;7、99年元月10日接砖厂人周某付杨款18万的时间证词。收条上有月日无年号,不属调解后还款,而是97年我与杨合办砖厂期间杨的出资款(未举证)。--------------2001年6月,一审在吴未提供恶意串通的法定证据前提下判决撤消了张、杨之赠与合同,张、杨不服,后上诉。 2001年11月,二审又在未质证且拒审收条真实性前提下判决:撤消原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该法院认为;①杨欠吴款至今未还;②杨在99年元月6日(调解前杨打给吴的11万欠条)还与吴达成还款计划,同月22日申请转房,同月25日(25日,不知何来)过户完毕,且张、杨又系男舅关系,显有恶意串通之嫌;③吴一直在申请执行,吴在法院不能执行时起诉未超法定时效。-----------------------------------------------------------------------------------------2000年2月,吴持调解书申请执行(此时,杨已无财产), 2002年8月县执行局将争议收条原件提取鉴定,但该院却在遗失原条的前提下于2003年元月暗箱变卖了上述房产(市价27万处价10万)。但张查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04年4月5日。而检察院却在作出暂缓执行建议后不再受理赠与合同无效纠纷申诉案。张杨该依什么法律什么理由申请在审才是最上层的胜诉决策?
1、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此行为是行贿的犯罪行为,所涉及款项也不是不当得利,而赃款。 2、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畴。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4、对于赃款,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行贿受贿,不存在被害人一说,所以应该没收上缴国库。更不存在返还不当得利一说。 5、对于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该进行追缴,没收。 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仅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非法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即国家的利益。 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从取得利益的手段与非法利益一样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这种不当利益的 取得,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所以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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