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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素:(1)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故意;(3)主体要素:主体为社会保障管理秩序(4)客观要素:...
构成介绍卖淫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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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方面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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