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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为两种情况:(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竣工验收...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 1)可以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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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是,对于利息部分,如果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2、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风险提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1、对于建筑企业: (1)尽量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 (2)施工中注意对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的搜集、保存; (3)注意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材料保存; (4)注意及时进行发函签证; (5)验收不合格及时修复、修复后及时提交验收材料; (6)如果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以该《解释》为据,据理力争。 2、对发包人: (1)事前告知或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违法承包、转包、挂靠; (2)与设计单位订立好合同、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3)对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进货凭证的保存、事先的检验以及与承包人共同检验共同签署合格证明等; (4)及时验收。对于不合格能修复的,计算延误工期,用以索赔,对于不能修复的,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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