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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如下: (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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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认定成本后一方后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约定以第三方审查结果为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查的价格有异议的,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不得支持。如果双方委托第三方审查,但未就审查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双方可以确定审查结果的质量。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由于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和现实状况,导致工程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常见。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多次禁止损害民工权益。那么,如何处理工程费用纠纷呢?1、用连带责任制度特别保护农民工的工资。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六、承包方逾期未回复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视为已确认。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八.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
在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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