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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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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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