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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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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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