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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廉在所作说明表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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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2016年起,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经生育二女是不允许再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16年3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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