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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审判,没有依法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来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这几类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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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包括: 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均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首先,只有这几类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其次,只有这两类人可以进行申诉: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第二类,是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3、最后,申诉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诉状、裁判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毕竟口说无凭,凡事都要讲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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