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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
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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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谁也不能保证在工作中百分之百的安全无失误,而对于那些高危工作来说,一次工作的失误带来的后果可能无法承受,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那么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后,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及时地进行工伤鉴定,那么之后还可以吗?即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工伤认定时效:(1)劳动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即使受伤的工人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工伤鉴定,也可以在之后进行鉴定,只要到专门的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去鉴定的话就是有效的,但是也不是说没有时间限制,即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在一年之内提起即可,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和企业的利益。
属于工伤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1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2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30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5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7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10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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