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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社会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
一、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您的描述,驾驶员是专门从外面请来的跑货运的司机,跑一趟按路途远近结算报酬,并且不受你们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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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会计服务公司的业务还真多呢,让你这么忙,只给你这点钱,老板太扣了点吧。 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你的主要举证义务就是举出你在这家单位工作的事实。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还有没有其他什么东西能够证明你曾在这家公司干过呢?没有这些证据是无法启动程序的。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对于你们当时谈的工资标准没有办法证明的,但是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是一定要补给你的。对于养老保险和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行政机关反应,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
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程度法律责任。 附:上海高级法院的意见 关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关系,是否可认定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倾向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受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向你们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公司的原有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这里所说的变更,仅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必须承袭原有债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受让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对转让前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付责任,而无权借口拖欠工资的行为发生在原老板经营期间推卸责任,其只能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再依据转让合同向原老板张某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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