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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具体的调解程序可参考...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明确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损失赔偿调解。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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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关于交通死亡事故法院调解适合的内容的答案 (1)婚姻家庭类纠纷。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 (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 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九条又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与判决有何不同 (1)调解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主持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都有一些让步和妥协,并不一定完全参照法律的规定。判决则必须由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2)调解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一身判决只能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二)调解与判决应当如何正确选择 (1)赔偿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期,尤其是在产生后续治疗的情况下,由于大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对后续治疗费的处理采取实际发生的原则。在此种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次性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以考虑适用调解,避免再次诉累。 (2)执行问题。选择调解或判决,还可以考虑的因素:调解的时候可以适当要求原告作出一定让步,减少部分赔偿;如果案件涉及对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为了便于在判决之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应慎重选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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