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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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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在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以组织的名义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分割,然后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一、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是怎样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承担的份额的,按超过的份额追偿;如果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来承担债务,或者平均承担债务。对于超过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二、合伙合同纠纷应该怎么防范 1、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这种个人合伙,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法院在审理合伙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2、明晰权利义务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个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往往是出资多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3、曲终人散,及时清算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清偿债务之后,要跟其他合伙人协商追偿,要想防范合伙合同纠纷,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虽然口头合伙协议也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出现争议时,维权比较困难,其次要在合伙合同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公司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清偿。 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是怎样的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关于合伙事务的约定,合伙协议的内容会根据具体的合伙事务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合伙协议的效力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那么,究竟怎么判断合伙协议的效力?下面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解答。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二、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创业途中随着事业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实力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很多人这时会考虑与他人合作,合伙协议是合作的书面形式,那么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作伙伴的职责。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二)明确合伙投入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开始双方根据各自的合作资源作价而产生!因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关系,也要书面明细清楚;当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投入也要变化,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资金,如果一方没有融资的实力,那另一方的投入会转换成相应的投资占有股,来分配投入产出的利益。 (三)合作方的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合作之间建立商业信任。法律之所以设立合伙制度,就是为了个人资力难以达到成立公司的要求时,通过合伙加强资金联合,但是合伙的本质还是合伙之间比较强的人身信任。以上就是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的内容,在文章中还为您提到了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希望对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有一定的帮助作用。签合伙协议时应该仔细约定各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免在以后合伙事务的经营中遇到相关纠纷。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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