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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
1、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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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
1.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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