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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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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监督的行政相对人存在特定问题,为防止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告和警告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是,责任约谈和整改应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发放、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因此,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和聊天,而是给予警告或警告,这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干预,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不能轻易进行责任约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责任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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