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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2021-11-04
我国刑法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规定: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量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量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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