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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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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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