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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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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三是过错推定原则。 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四是二元归责原则。 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实际处理的时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2、产品缺陷;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当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存在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举证责任均未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上述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2、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应当免除责任的,应当对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如果产品没有投入流通;2、如果产品投入流通,则不存在损坏;3、如果产品投入流通过程中,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则不能够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则不能够证明是由谁造成的,则不能提供销售者可以下两点(1。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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