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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需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女方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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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定会经过调解这一程序,调解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组织。法院审理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之后才会判决离婚。调解的结果不一定是维持婚姻,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可以调解离婚。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其实都是对夫妻离婚有所要求的,如果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或者符合相应的情形,最终也无法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在诉讼离婚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因而也就可能出现调解离婚的情况,所以诉讼离婚最终不一定就是判决夫妻离婚。
1、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也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就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有异议不能协商的,一般牵涉感情因素在内,担心自己支付孩子的钱,有可能未用在孩子身上,故在该问题上律师有调解的空间。毕竟,子女是双方的骨肉,真正不念亲情的当事人极少。2、双方当事人仅就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且双方差距不大的。3、双方都同意离婚,就细枝末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4、双方都是外地人,都同意离婚,但不想回原籍办理离婚手续的。5、涉及财产数额较大,且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额分歧较小的。重大过错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6、其他容易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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