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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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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通常为一式两份或一式多份,至少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各执一份。以上内容即为对保密协议几份的回答。
根据你说的员工没签保密协议有保密义务吗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首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必然要使部分员工接触及知悉该商业秘密信息。其次,如果员工接触了该商业秘密信息,仅仅只是因为没有签保密协议而认定员工不具有保密义务,其可以随意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侵权,这样该企业的竞争企业完全有可能指派人员先潜入该企业做员工获悉商业秘密后再离职进行披露。而且该行为还不属于违法行为,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不正当获取行为。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我们看出对商业秘密知悉的员工是应该负有保密义务的,该义务的来源是不基于保密协议的,那么基于什么呢?员工因为职务工作需要,必然要掌握知悉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将商业秘密信息告知并允许其使用,是对该员工的信任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维护正当的竞争市场秩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那些因职权所需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该负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不论其是离职前还是离职后都应该负有保密义务,其未经允许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以及实践经验总结,保密协议不属于员工保密义务的来源,但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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