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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案由有: 一、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二、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三、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七...
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1、犯罪人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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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不一定消灭。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免除了才会消灭。 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消灭后才会解除,譬如分期借款合同,一旦出现逾期,分期合同就会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肯定不是说你不用还钱了; 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同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被触发生效,债权人有权继续追讨债务,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也可能因债务人无法偿还而被触发担保人义务,直至债务还清才会完全终止。
一、撤销权时效 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解析:5种合同,3,4,5属于相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是指合同履行时知道. 2、是指合同已履行完毕以后,发现货物损失时.39应当知道 例如:A卖给B羊毛衫含毛99。B收货时发现不对,双方经鉴定为含毛20,此时为“知道”(重大误解)例如:A卖给B羊毛衫含毛99。B销售中顾客反映含毛量不足,B经鉴定为含毛20,此时为“应当知道”(重大误解) 注意:当事人对本法条的规定,没有学过,没有见过,不属于“39知道或应当知道范畴。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5、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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