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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因为混合而消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混合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的消除。
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因混合而消除。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和债务都是混合的,即债权和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被消除;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不一定因混合而消除。
对于担保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别原因。—般原因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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