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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处理。 2、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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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如何分配: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继承人应首先通过国外亲友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银行等机构,查清被继承人的外文姓名、住址、服务机构或法人名称、财产状况,并要搜集有关证据,如遗嘱、死亡证明书、存款凭证、有关照片、结婚证明书、出生或收养证书,往来有关信件,汇款凭证和中外亲友的中外文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有关旁证材料。然后,继承人应向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以下公证文书: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书,如系夫妻则办理结婚公证书; 2.继承权证明书,如系母、子女关系则办理母、子女公证书;如系父、子关系则办理父、子公证书; 3.委托公证书等有关公证文书。 上述公证文书,经中国外交部或各省、市对外办事机构和遗产所在地的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方为有效。 办理继承海外遗产手续可采取以下方式: 1.持有效的公证书,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亲自至遗产所在国办理。 2.委托中国驻遗产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 3.委托国外的亲友代为办理。 4.直接通过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对外机构向遗产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提出交涉。 办理海外遗产继承,法律手续比较复杂,采用何种方式,要视遗产所在国家,遗产的种类、数目、诉讼情况和对继承人有利与否而决定。 如果个人能力有限,不妨还是委托律师全权办理比较方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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