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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发生事故的交强险不能免赔,其他商业险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车辆超载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且保险公司尽到了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的,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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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5月16日电一辆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小汽车受损,花去维修费2万元,但索赔过程却不顺畅。大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是“皮包公司”,小汽车车主没法向其索赔,为此,小汽车车主将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天下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肇事的大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参加年检,保险公司被免责,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006年4月5日下午,原告杭州某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汽车在杭州XX与安徽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相撞,导致小汽车保险杠、右前大灯、右侧车身受损。经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汽车共花去维修费近2万元,但原告却无法索赔该财产损失。因为在大货车所属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无法找到该公司。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把该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保险系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该案中,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审,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免责。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肇事的大货车确实没有有效检验合格证。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所有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系商业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的,保险公司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禁止上路。据此,法院认为,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应视为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该案中,大货车在事故发生期间没有有效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情形之一,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现了车祸,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出现了车祸,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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