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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2022-10-22
本报杭州5月16日电一辆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小汽车受损,花去维修费2万元,但索赔过程却不顺畅。大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是“皮包公司”,小汽车车主没法向其索赔,为此,小汽车车主将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天下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肇事的大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参加年检,保险公司被免责,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006年4月5日下午,原告杭州某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汽车在杭州XX与安徽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相撞,导致小汽车保险杠、右前大灯、右侧车身受损。经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汽车共花去维修费近2万元,但原告却无法索赔该财产损失。因为在大货车所属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无法找到该公司。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把该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保险系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该案中,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审,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免责。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肇事的大货车确实没有有效检验合格证。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所有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系商业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的,保险公司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禁止上路。据此,法院认为,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应视为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该案中,大货车在事故发生期间没有有效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情形之一,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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