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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的约定有上限,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约定违约金没有上限,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是当违约金过分高于一方实际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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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的约定有上限,一般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是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合同定金的约定有上限,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 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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