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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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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学校,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四)未按照规定维修、改造学校校舍的;(五)未按照规定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的;(六)违反规定批准在学校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的;(七)拖欠、克扣和挪用、补贴、津贴的;(八)未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的;(九)违反教师管理规定,导致教师资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义务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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