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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异议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其它材料; 3、异议登记申请书; 4...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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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建成的证明、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建成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要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划分所有权的,还需要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已建设单位出具备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明;8、房屋所有者已建设单位出具备的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证明、所有权的所有权的所有者提交所有权证明。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当事人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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