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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2021-10-26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建成的证明、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建成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要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已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划分所有权的,还需要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已建设单位出具备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明;8、房屋所有者已建设单位出具备的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证明、所有权的所有权的所有者提交所有权证明。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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