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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驳回申请复审的时间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应当按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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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按商标法的规定,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材料。因此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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