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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商标驳回复审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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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商标局审查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原案的复查审议。对于商标审查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密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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