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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不一样的。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抵押合同是基于借款合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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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除了不动产,还有其他记名物权,即“准不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可以质押的除了动产,还有债券、股票提单等有价证据 举例说明: 你有一辆汽车,你向银行贷款, 1、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车还由你自己开着,此为抵押; 2、你将车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此为质押。
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贷款合同属于主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的标的不同。一般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一项或几项债务,该项债务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并特定下来。而抵押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务的担保。在工程款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时,仅对债务的范围作了确定,而该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或尚未具体固定。 2、担保数额不同。一般担保的债务是特定的,但其数额一般先不确定,也属无限额的约定。而抵押所担保的数额则一般具有最高限额之约定,即担保人仅在双方所约定的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3、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担保适用于任何交易或在债的发生关系中。 4、稳定性不同。一般担保合同成立后,若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变更担保的债务数额或履行期限,原担保合同便告终止。担保人若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则必须要另行订立担保合同。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及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间内,则抵押合同适用于变更后的主合同,无需另行订立新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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