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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抵账房是通过正常交易行为,获得了该项房的所有权,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这样的抵账房是可以进行房产过...
几页纸也有人要法律不禁止;几页纸给了,还可以再到拆迁组复印盖章,花不了几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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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口头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来讲,该类财产的价值大,而且属于难以寻求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缺少证据,将很难说清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其次,来看定金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吗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反映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对定金的成立规定了两点:一是定金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两点是定金协议成立的必备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另当别论。《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关系中,购房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协议是从合同,现因口头购房协议无效,只要定金协议中没有关于合同效力的特殊约定,此定金协议也应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适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4)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违约赔偿 合同无效与被撤销,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 这两类赔偿以填补损失为目的,而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为目的,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除承担填补性赔偿之外,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填补性赔偿为基础,不能单独适用。 2、赔偿数额 对于出卖人欺诈与恶意违约的情形,赔偿限额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具体赔偿数额通过具体案情,根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获利数额、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购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补性赔偿数额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就意味着肯定会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是不一定会获得双倍,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点需要注意。 3、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反悔的。因为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反悔,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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