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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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